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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方允许擅自将自己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公开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你好,属于侵权行为!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泄露和公开、随意刺探。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先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否者,受害方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依法要求传播者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在涉诉纠纷中,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聊天记录是允许的,不涉及隐私权侵权。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乱发别人的聊天记录算不算侵犯隐私权?
属于侵犯隐私权。未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允许随意乱发别人的聊天记录,否则,就是侵犯别人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律分析
乱发别人聊天记录侵犯公民隐私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下列情形可以算是侵犯隐私: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恶意转发私人聊天与个人信息违法吗?
恶意转发私人聊天与个人信息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未经对方同意而公开其书信或者聊天记录的行为是侵害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拓展:隐私是个人不愿意让他人了解的无害于他人的信息。一般来说,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他人不知道,但是,隐私的私密性可以是指只有自己知道,自己和某个人知道,自己和某个小团体知道。在聊天中,虽然向对方透露了,但是,依然具有私密性,向他人公开,就涉嫌侵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