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 2、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是什么?由谁来排除?
- 4、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有哪些?
- 5、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6、非法证据排除的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有以下程序:
1、程序启动;
2、法庭初步审查;
3、控方证明;
4、双方质证;
5、法庭处理。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是什么?由谁来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修谁来排除: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另外,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而且适用于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
拓展资料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有哪些?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有哪些
(1)具体而言,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中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二,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地位。《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能够确立律师保障其诉权。
第三,讯问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录音录像;对于其他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录音或者录像,也可以不录音或者录像。并且一旦录音、录像的话就要保证全程的完整。
(2)检察机关公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程序的启动。检察机关在自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排除;除了依职权外,在侦查阶段还可以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即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此外,依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上述人员提供材料或者线索证明涉及非法证据获取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方式等。
2、审查程序。如果排除非法证据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的,那么要经过检察长的批准后调查核实;如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并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涉及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检察机关首先要做的是整合申请提交的线索,在整合的过程中若不能够证据获取的途径是合法的,那么需要报请检察长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扩展资料
法律特征:
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异议的时间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异议。
听审结果
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