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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1、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
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协调性原则,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使立法最人限度地与国际接轨,避免因过分强调国家立法权和国情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超前性原则,电子商务的进行离不开有关技术的支持;
3、兼容性原则,兼容性原则指电子商务立法要与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技术手段、技术标准相兼容;
4、安全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对交易安全的需要;
5、鼓励促进原则,2l世纪是网络与电子商务的时代,电子商务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应有哪些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应有的组成部分如下:
网上安全问题: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在虚拟环境中运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网络自身的安全。但是网络易遭受黑客的恶意攻击,数据系统可能被非法侵入,系统数据有被恶意更改的可能性;
个人隐私:由于电子交易的公开性、虚拟性、普遍性的特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从而使电子商务的受益人消费者同时又成为受害者;
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交易必须涉及支付,数字化货币在网上流通支持着在线交易,这就是电子支付的功能,电子支付本身就是电子商务与银行电子化的一部分,立方的时候应该考虑其中;
域名:域名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作为企业在网络上的名称,域名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倘若在先知识产权名称被抢注域名,会导致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网站即为在先知识产权人之网,从而促成抢注人在网络领域无偿享受在先知识产权的声誉和影响力之利,这种不正当竞争与民商活动的“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直接相违,这一恶意侵权更是破坏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序竞争;
管辖 :主要出现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在交易或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到底由哪一国的法律裁决等,是需要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应有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