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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蔡某某qq聊天记录(大连蔡某某13岁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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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好友那里有我和他很污的聊天记录和照片,他若投诉我会被发现吗

首先不会投诉因为他也在其中而且投诉了只不过也是你的qq暂时被下线而已只要改个密码就可以了,只要你QQ下线你也投诉他

微信,QQ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微信,QQ等聊天记录的聊天记录是可以当做证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举证认证作出指引。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予以界定,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国家立法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

法院在采取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 -保存微信聊天记录才能在法庭上当证据用?

云南一男子性侵小姨妹!与妻子发生口角,妻子离家暗中摸进姨妹家。后来呢?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想要通过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1年1月14日,中国检察网公示了一份起诉书。这份来自云南昭通的起诉书披露了永善县发生的一起强奸案。

被告人蔡某某,现年27岁,昭通永善人。

据悉,蔡某某与周某甲是夫妻关系,但是两人的家庭关系并不好,时常发生口角。一日,蔡某某又与周某甲发生争执,随后周某甲离家出走。

2020年8月21日,蔡某某闲来无事,在QQ上添加了一位陌生女子,经过交流,蔡某某发现这名女子周某某是自己妻子的妹妹,也就是自己的小姨妹。而周某某系聋哑残疾人。聊天后不久,蔡某某便想要进一步与周某某确定男女关系,但是这一直遭到周某某的拒绝。

2020年9月2日早晨7点左右,蔡某某去周某某家附近接人,便将车辆停放在周某某家附近。刚停好车,蔡某某发现其外侄儿周某乙从家中出来上厕所,于是蔡某某色心大发,悄悄摸进房中。

在确定了岳母不在家中后,蔡某某便开门进入周某某房间。进屋后,蔡某某不顾周某某的反抗,强行对周某某实施了性侵。

经检察院审理,认定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严重触犯国家刑法,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蔡某某为了自己一时的欲望,不顾伦理道德、国家法律,对他人实施侵害,这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与法律。现在,蔡某某只能在牢狱中,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随着警方侦查的深入,在铁的证据面前,洪某低头认罪,并供述了全部作案经过。原来,他因家境不好不得已成了上门女婿,妻子弱智,丝毫不懂女人风情,他早已对年轻矫小的小姨子时某心怀鬼胎,经过一番策划精心导演了这出丑闻。案发后,他对时某进行恐吓,见时某不理睬,便虚情假意地跪在她面前,并许诺补偿青春损失费。

性侵害涉及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包括强制性交、强迫亲吻、性骚扰、性虐待,露阴、窥阴等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 [1]  。

性侵害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对性侵害的定义因司法管辖区域的不同而不同。在有的地区,比如新南威尔士,性侵害被定义为非自愿插入式性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的第五十四条明确提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3]  。

性侵害在当下十分普遍,据联合国的不完全统计,35%的女性会在一生中受到性侵害,在一些国家这种现象甚至更为严重,而对于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情况,目前尚未有全球范围内的调查能够提供可靠数据 [4]  。

性侵害会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并改变其自我形象。除了心理创伤以外,性侵害还会导致身体健康问题和公共健康问题 [5]  ,增加酗酒、吸毒、酒后开车、不安全的性行为等。预防性侵害需要施害者、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提高重视程度,并加强预防教育和与儿童的交流等。预防性侵害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普及全面性教育有助于人们在遇到性侵害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施害者,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以及如何应对性侵害,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我加了一个骗子的QQ他把我跟他的聊天记录要发到我的家人河朋友们这个怎么办?

你跟他说他敢发你就敢报警,也可以告诉家人朋友你的QQ被盗,跟他聊天的人根本就不是你。知道他是骗子,你要做的就是比他还无赖。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力度大不大?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至于证据力度,主要取决于聊天内容与涉及到的问题的关联度以及说明问题的程度。越能说明(证明)问题事实的,重要性越强。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原状不得修改。

一、证据的价值:

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吗?

可以。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下称规程),让一直困扰法院审理的电子证据认定难题有了新解决路径。

电子证据类型大幅度扩张,从电话录音、视频录像向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扩展,逐步成为主要电子证据类型。据南沙法院统计,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

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规程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结合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 评论列表:
  •  囤梦旧竹
     发布于 2022-07-18 08:46:41  回复该评论
  • 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
  •  酒奴素歆
     发布于 2022-07-18 02:07:59  回复该评论
  • 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
  •  南殷怯慌
     发布于 2022-07-18 11:35:21  回复该评论
  • 的《电子商务法》。法院在采取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扩展资料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
  •  拥嬉倥絔
     发布于 2022-07-18 04:17:58  回复该评论
  • 型。规程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结合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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