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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
离婚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能够证明一定的事实。
微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新婚姻法离婚微信短信算不算证据?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视听资料,是否可以采信关键要看它是否具备“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想象或猜测。手机短信在技术上属于只读文件,接收人无法对原短信进行删改,只有在转发的情况下才能删改,而且发信人的手机号,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均有相应记录。因此,手机短信是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的。
2、证据的关联性,指待证事实与证据内容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发是一种对应的关联关系。
3、证据的合法性,指取证的方式合法、证据内容和形式合法、提供证据的主体合法。即原告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要手机短信符合上述关于三性的条件,就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QQ和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做离婚证据吗? 聊天内容很暧昧 并以老婆老公
QQ和微信的聊天记录虽然聊天内容很暧昧 并以老婆老公相称 还有语音聊天记录等,但无法证明与人同居,在离婚时无法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更谈不上让对方净身出户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聊天记录是证据吗
在离婚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显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认证,聊天记录也不例外。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