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黑客为什么要制造一些病毒
- 2、引发黑客犯罪高发的原因是什么?
- 3、网络的危害?
- 4、网络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黑客为什么要制造一些病毒
1、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经济利益或商界竞争对手使黑客以这种特殊的手段去得到某种利益和达到某种政治目的;
2、为了打击报复和宣泄个人情感,恶意搞破坏,而一次次上瘾后,而不能自拔,从此走上破坏公众网络正常秩序的道路;
3、以不断制造出新的黑客病毒为生,因为有了这些病毒,生生不息带动了杀毒经济,从此养活了一批人。
随着中国对黑客立法打击的出台,我们看到,黑客任意破坏公众或私人的电脑不再是没有法律保障,关键是如何抓住破坏者黑客的证据,虽然我们可以在电信局查到所有上网记录和所有浏览本机用户的IP,但对于一些无聊的小黑客,对私人的电脑恶意破坏真是哭笑不得。未成年黑客犯罪,也是黑客犯罪的一个主流,自我控制力差,无明确是非观,一味好玩和以自己思想为主宰的未成年人,在生活中失去了强者身份,希望在网络中扮演一次次强者。这都体现出了黑客是一种病态,一种心理变态和精神不正常,慢慢扭曲的性格使人格变态,使一个正常人沦落为让人深恶痛绝黑客。
深入分析黑客心理,我们不难看出,所有黑客都有一种强烈的使命感,以为他们行为是正义的,走着地下“法庭”的那种非正常化道路。一部分黑客走着职业黑客道路,他们无任何使命感,钱是就是他们生存的硬道理。一部分黑客,就是娱乐自己,通过黑机而得到一种内心的狂野和变态的满足,而慢慢麻木成一种无所谓的人渣行径。一部分黑客抱着推波助澜的态度,唯恐天下不乱,一不小心落入黑客群体内,慢慢就不能自拔,成为半黑不黑的半边人。
我们看到大多黑客都是学习计算机系的学子,他们通过自己的掌握的一定电脑技术去危害公众,换得了虚荣心和票子,熟不知往往一个小小的黑客程序破坏了公众电脑中的一个重要数据,会给他人造成多大的损失,这种让人深恶痛绝的行为,令单位还是个人都非常头痛的一件事,黑客给人是一种心理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所以中国加快了打击日益减多和几乎泛滥的黑客技术,推出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治理。我们看到打击黑客立法推出的可喜局面之时,同时还要加强所有计算机学习者的情操教育,给他们上法律课,让他们不要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去做危害公众的事,我们只要每个人都遵法守法,相信黑客这种病会慢慢消失,我们的社会秩序将回复稳定。
笔者我虽然有几次被黑经历,也知道真正的黑客是防不甚防,而那些无聊的学生黑客,本身就是无聊,随着网络聊天热的降温,性不在是网络主流,赚钱成为上网的主流。而黑客正能满足这些无所事事变态年轻者的需求,他们通过黑客技术盗用别人的账号,盗取别人网上钱财,给部分人损失经济损失。黑客出现虽然使杀毒业繁荣昌盛,但这些都是破坏万千电脑的利益所为代价,这是一种犯罪,一种扰乱社会治安和正常秩序的行为,黑客的未来是一片黑暗,没有前途,我们所看到的病毒,本来就是一种人为错误程序,而黑客的出现让这些病毒有了真正的主人,所以黑客不消失,我们社会的团结稳定,经济建设都会受到影响。
在我们对黑客严厉打击同时,我们还要及时对黑客们“洗脑”,对他们不光是治安处罚罚罚钱了之,而要进行心理治疗,人格重塑,使他们真正明白网络行为不是虚拟的,对任何人电脑的破坏都一种犯罪,因为你破坏不是删一张图片,或一个文件那么简单,往往破坏了了一个企业和单位的形象,重要数据的破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更是不容估量的。
黑客是社会经济发展,网络生活发展中的一种怪现象,这种现象出现是所有社会治安中出现的小偷、抢劫犯等一系列犯罪所相同的,我们针对这种新形势下的犯罪,国家能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打击是一种是大快人心的事,但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是,雷声大雨点小,出了台不落实,落实无相关配套实施,软硬件设施不健全都会使黑客们钻空子,使这些黑客们有法抓不着,抓着无严惩的局面。我们呼吁所有电脑精英一起联盟起来打击黑客,让黑客没有生路可行,同时要加快反黑客软件的开发,比如对黑客入侵公众电脑同时有相关报警系统,直接将黑客IP自动报公安局备案,这种系统让所有黑客无路可逃,将使更多私人电脑更少受黑客之苦,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黑客之病将不会存在,我们的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会更上一层楼。
黑客是一种社会病,根治需要大家共同齐心协力,打击黑客是一场艰巨的任务,这需要化很多心血和时间,面对“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反黑局面,我们所有人都要将黑客作为敌人,给自己身边的人讲述,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相信加以时日,那些非职业黑客,未成年黑客会越来越少,我们大众的网络公共安全会得到保障。我们都知道真正的职业黑客是不会随便破坏私人电脑的,我们所面对的都是一些少年黑客,恶意破坏公众秩序,大力打击,帮助这些未成年人走上正途,治好心中的黑客之病,也是当务之急的。
相信在法律的强大震慑下和心理医生的共同努力下,黑客之病将会远离我们,让未成年人和更多的电脑用户不再受其双重危害,我们的精神文明之花会更加盛开。守法懂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反黑客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力,加以时日,我相信,黑客将会越来越少,我们的网民会更快乐的冲浪在网海中,享受科技带给我们的幸福生活。
引发黑客犯罪高发的原因是什么?
引发黑客犯罪率高,就是因为黑客这个职业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为监督困难,你根本不知道谁是黑客谁是正常的,普通人,他也不会跑到监管部门面前去备案,我是黑客给我备案吧,另一方面就是因为他做这些行为肯定是有他背后的利益驱动在里面的。
首先就是监管的问题并不像是监管常规的犯罪,比如说诈骗,比如故意伤害这些,只要发生了警察基本都能知道,就这一片区域那肯定纸里包不住火的,但是网络上的这些信息问题,这是很难真正去操控的,尤其是没有特别强力的监督的情况下,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哪一个人是黑客,人那么多,大家长得都差不多无缘无故的,你凭什么查人家的私人通讯记录啊,就像说你不能因为怀疑人家,你就去随随便便收人家的私人物品,这是不符合道德也不符合法律的,这个监管不是那么容易的。
其次就是背后通常都是有利益在里面的,为什么会有黑客撬动防火墙,然后去偷一些个人的资料呢?就是因为这些资料有经济价值,如果他是单纯的为了快乐去做这些事情,其实他没有什么意义,也不称得上是犯罪吧,因为这种事情是不告不理,比如说你那个好朋友,他侵入你的电脑,把你生活中的一些丑的照片下载到自己手里了,用来嘲笑你,他没有用来攫取经济利益也没有危害公共的安全秩序,这种行为就不算是犯罪,通常能被称得上是黑客犯罪的,那都是有背后的利益驱动的。
正是因为监管困难,然后力益播他才有足够多的生存空间,当然不是一个技术足够高的人就能称之为黑客,电脑这方面他是有很多详细的分支的,比如说有的人他就擅长做防御做电脑的系统加固检查漏洞,这些他就比较擅长,他是防御型的,不是攻击型的,但是有的人就擅长钻空子,他就是那种思维,他掌握的技术也主要就是找空子钻,没有控制制造空子去钻,这种人就有黑客的潜质。
网络的危害?
1、伤害身体
迷恋游戏,通宵达旦地玩,能达到可以不吃饭、不睡觉的地步。身体伤害很大!尤其对脑部的伤害很大,上网打游戏时会暂时降低智商,时间长了会导致智商下降。
2、心理方面
由于网迷对网络有着很大的依赖心理,轻者影响学习,使注意力难以集中,重者可能会心理变态!!部分网瘾少年会有严重的孤僻倾向,甚至会产生与人交往的障碍。
3、易惹是非
进出网吧的大多是中小学生,他们大多没有收入,为了能弄到上网的钱,有的敲诈,有的抢劫。还有一类人进出网吧,他们纯粹是敲诈一些小学生,经常有打架斗殴的事在网吧发生。
4、影响学业
学生一旦迷恋上网,成绩肯定会直线下降。其主要的问题是上网占用了大量的时间。有个例子,一个孩子初中开始时成绩是全班第5,仅仅一年就降到了倒数第6名,由此可见其影响!
5、安全问题
大多数网吧都未请专业人员安装安全设备,也未经消防、安全、文化、卫生等部门允许,更没有保安人员,所以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6、网络内容的伤害
网上的一些内容也是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伤害是巨大的。其不良的如黄、毒内容及其不负责任的胡言乱语,一些不健康的视频及图片,直接导致了上网者的个人素质下降,真实的精神毒品!
7、社会角色及观念的改变
在网络游戏中,动辄几十上百万的一个武器装备,一个网络虚拟级别,使得许多孩子的价值观念有了改变。杀几十个人,结几十次婚,养个私生宝宝这在网络中简直就不是什么怪事了。有的游戏及空间里还对杀人进行奖励,与社会实际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矛盾,也是对孩子的法制观念的戕害。
网络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一)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影响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
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2、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
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
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
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
(二)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所以,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络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互联计算机的信息阻隔技术、为信息占有者守护信息的技术等却一直没有能真正成熟起来。人们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时通讯和信息查询的欢乐的同时,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掌握占有的信息数据随时会被他人窃取甚至篡改的痛苦。当然,如果当初的计算机革命者们首先关注的是信息安全,很可能就没有今天这样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可以说,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同样能说明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因网络技术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实上,自计算机革命开始,针对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黑客行为一直存在,只是在当初的20余年中,这些黑客行为并没有被指称(规定)为犯罪。黑客行为在早期不被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因为它实际上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事实上也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早期黑客行为所侵害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共享理想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探索者,他们并不认为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当时的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更缺乏对黑客行为的完整认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化,不仅全社会对之逐渐形成明确的完整的认识和观念,而且电子信息网络的社会化,使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扩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于电子信息占有者们不愿自己占有电子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观念,社会为保护电子信息占有者电子信息占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把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法制建设滞后放纵了利用网络的犯罪
为保护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安全,打击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各国政府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建设工作。到了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规皆已比较成熟,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黑客性质的犯罪的。以1994年美国颁行的《计算机滥用修正案》为例,大致就可以看出这类法规的共同特点。《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是目前美国联邦关于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刑事立法,其打击重点是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政府计算机的行为,没有将大量的利用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包括进去。
我国有关计算机的立法始于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这只是个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才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进行保护的法规。97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则对某些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则是几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前两条规定大致囊括了美国《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所规定的6种犯罪行为,而后一条规定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目的在于在打击防控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一条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利用计算机犯罪、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犯罪越来越普泛化的今天,这样粗略的规定不仅不能适应打击和防控犯罪的需要,而且会因规定内容中的具体列举过少,妨碍对利用计算机系统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实施的其它各种犯罪的打击。
(四)抗制力量薄弱不利于网络犯罪防控
法律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紧接着的工作就应该是追究实施这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这种追究工作谈何容易!“真正成功的计算机侵入不会留下任何追踪线索,监控记录会被删除或修改,文件的读取时间会被改变,被读取的数据不会受到任何破坏。没有追踪线索,也就没有犯罪证据。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根本无法估计这样‘完美无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多少次,尽管计算机安全系统工业内部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曾发生过很多次。”
事实上,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会保留下一份最后一次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包括数据资料的子目录也会保留下一份最后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即使数据资料被删除,子目录的时间记录也不会消失。所以,被非法读取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被非法存入数据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皆会留存下丰富的法律证据。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证据皆不易被察觉。与日常生活中的犯罪行为不同,针对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犯罪不一定会造成受害人在物质上的损失。那些利用病毒或逻辑炸弹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注意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在犯罪结果显现时至关重要的证据信息也遭到破坏。即使针对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被察觉到了,一些受害者也不愿报案。这一方面因为一些受害公司担心报案会给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信誉造成损害,从而失去自己的客户;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报了案,侦查部门也很难查出作案者,很难取得可靠的证据证明确是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五) 社会观念误区妨碍着网络犯罪的防控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 没有中心,没有所有者,没有人对它有占有关系,没有任何官方的组织者、管理者或控制者。网络世界是一个正在形成着的无中心的社会,是一块谁也无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园。 对此,一种观念是欢呼依靠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将分权心态由网络世界逐步弥漫于整个社会,使那种集中控制的传统生活观念成为明日黄花,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涉及人类社会文化观念的深层次问题。在中国,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使用还不够普及,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的观念性影响还不太明显,但网民社会的匿名性、无制约性已经促成了不少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的网民队伍正在扩大,面对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说在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不发生什么变化的情况下,他们在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中会发生什么样的行为,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社会对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另一种观念误区是认为这些技术是未来技术,代表着世界的未来,而尚未切近目前的现实。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中大多数的中老年人皆不急于去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但他们都积极地要求并督促自己的子女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中老年人的普遍的观念实际上代表了一种社会的基本的倾向。这种社会倾向就是:重视对青少年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培养教育而忽视让中老年人了解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这种由观念倾向导致的教育偏向,使得全社会中了解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都还处在培育形成的过程之中,自律性较弱,必须依靠他律而得以成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青少年与中老年和谐地处于相同的时空之中,并能及时得到中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他律逐步促成自律。即使如此,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越轨、违法和犯罪的比率还是较高的。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虚拟出的超时空的网络上世界中,他律几乎不存在,自律性薄弱的青少年就更容易越轨、违法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