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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难题
刑事立案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但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来看,仍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立案监督渠道不畅,线索来源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工作中自行发现的,
二是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这两种渠道不足以对公安机关的整个立案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开展不够。现行法律中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界定过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检察机关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应否进行法律监督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55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规则》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内涵,即也包括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将立案情况向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无从得知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无法进行有针对性地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的措施不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相关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手段只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等几种,且这些手段都存在程序性强、强制性弱的问题。
如,进行刑事立案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适时介入有关司法、执法活动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没有调卷权,调阅有关案卷材料时,常常遭到拒绝,导致刑事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不理想。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刑事立案监督难题。
首先,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
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增强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意识,积极发现所办案件中涉及的其他可以立案的线索;多注意媒体报道的事件,从中发现有立案监督价值的线索。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特别是加强与本院控申、公诉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重点关注未经批捕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二是加大刑事立案监督法治宣传力度,深化检务公开,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
三是加强与窗口部门的联系合作,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络,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要求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加强与信访局等部门的联系,参与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掌握行政执法情况,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其次,加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法律监督。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等情形。
再次,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手段。如,赋予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赋予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即检察机关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办案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有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对方拒不改正的,检察机关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办案人员的职务活动,由其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检察机关,等等。
市县纪委书记办案:难在哪 受什么影响 如何突破
市县纪委书记办案:难在哪 受什么影响 如何突破
强化履职担当 突破办案瓶颈
深化“三转”,要聚焦中心任务,把重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上,集中力量查办案件。
完成内设机构调整后,很多市、县纪委的办案力量得到了充实和加强,办案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办案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基层办案面临阻力、与相关执法机关和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畅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开展。此外,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腐败案件案情更加复杂、手段日趋隐蔽,对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期,记者就各地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体会及面临的困难、问题等,采访了部分市县纪委书记。
市县纪委办案难在哪?
刘子玉(山东省德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县纪委办案难不难?这个问题得辩证地看。
说难,主要难在三点:一是环境。个别基层单位、部门对落实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错误论调,以及说情风、关系网的干扰,都对执纪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二是力量。基层腐败问题存量大,新型违纪问题多,市县纪委人员少,办案骨干更少,力量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三是能力。有的办案领导及人员从事办案时间短,对查办案件的基本法规、程序和技能熟悉、掌握不够,突破案件能力不足。
说不难,也不难。去年以来,德州市县纪委查办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其中市纪委自办案件数量位列全省第一。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积极主动地在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全省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严格落实“两报告”运行机制,破除各种阻力干扰。二是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以责任追究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市委及各级党委充分履行领导支持之责,为我们查办案件排除了障碍和阻力。三是善借协作之力,进一步加强与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在县、乡一级探索、完善协作办案机制,凝聚办案合力。
孙德胜(福建省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我个人认为,县级纪委办案,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办案力量薄弱造成“不会办案”。县级纪委一线办案人员大多“半路出家”,在查办失职渎职类、贪污贿赂类等专业要求较高的案件时,经常出现不懂调查、不会取证、调查时限超期等问题。二是考核机制缺乏刚性约束导致“不想办案”,尽管县级纪委每年都开展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由于考核的方式不够科学,考核的结果运用、评价不到位,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查案的主动性、积极性。三是说情风、“关系网”干扰所以“不敢办案”。县一级行政区域地方小,关系复杂,案件一旦深查细挖就会得罪人,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难免有顾虑、有包袱。
郑机智(四川省武胜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上级纪委办案过程中,为弥补工作力量不足,有时会从县级纪委抽调人手。这固然有助于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办案骨干被抽调,少则数月,多则一年,难免会使县级纪委办案力量更加匮乏,有时甚至导致原来承办的案件迟迟不能结案。
陈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纪委在办案过程中主要面临“三少一多”的问题,增大了办案难度。一是案源少,这主要与城区地域范围较窄、区级部门权责受上级部门制约较多等有关,因此,区纪委的办案数量,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数量较少。二是人手少,办案力量缺乏。三是举报少,办案线索难找。一方面,违纪违法行为手段越来越隐蔽;另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发现问题不上报甚至掩盖。四是掣肘多,纪检干部办案有所顾虑。
哪些因素影响市县纪委办案?
陈国根(浙江省海盐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地方党委和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会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
少数地方的领导干部甚至是一把手法纪观念淡薄,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本单位发生了违纪案件,作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非但不反省,反而跑到纪委来说情,为下属开脱,存在抓业务工作和抓反腐败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纪委作为办案的主体,自身能力和素质决定了办案的质量。县级纪委和乡镇纪委在办案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发现问题能力不足,以至于一些问题由小变大;担当意识不强,有些纪检干部碰到问题绕道走、办案瞻前顾后;查处力度不够,尤其是“一案双查”的力度不够,对一把手和纪检组织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偏软偏轻。
夏新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楚雄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艰巨。从现阶段楚雄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案件进入了易发多发期,加大了案件查处压力;从违纪手法特点看,违纪手段越来越隐蔽,办案壁垒越来越多,加剧了案件查处难度;从发案规律趋势看,腐败潜伏期越来越长,影响了发现案件的准度;从办案队伍看,基层办案力量薄弱、保障困难,办案设备和办案手段落后,办案能力有待提升,影响了查办案件的力度。
徐志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我们认为,影响办案工作推进的因素主要有3个:一是办案力量不足,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如我市11个旗县市区的纪委,大部分实行联合办案工作模式,办案人员既从事案件查办工作,又从事科室业务工作,精力难以集中。此外,基层的一些同志,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有限,难以适应办案专业化要求。二是办案设备落后,组织协调机制需强化。当前腐败问题呈现出智能化、科技化、隐蔽化的趋势,动用网络跟踪等办案手段受到法律、制度等方方面面的制约,协调金融、通讯等相关部门难度较大,经常使案件突破错失良机。三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较重,怕出事、怕惹事。有些干部受人情关系、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有了问题“捂着”或假装不知道,一些干部信奉“法不责众”,往往以“集体研究”、“会议决定”等应付调查,很多案件发现不了,即使发现了也大而化小、小而化了。
如何克服办案阻力?
颜建平(江西省宜黄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城范围小,熟人多、同事多,关系复杂,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一些调查对象就会利用各种关系找人说情开脱,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设置阻力,致使案件查办工作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进展慢。个别纪检干部也担心案子办多了得罪人,遭到打击报复,对自己不利。为此,我们县纪委积极改变办案方式,推行“区域联动”、“异地交叉”和“下查一级”的办案工作机制,让涉案人员手中的“关系网”、“人情网”难以发挥作用,让异地办案人员不受人情干扰,消除思想顾虑,全身心投入案件调查。
李大英(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县(区)纪委在查办“小官大贪”典型案件时,常面临县(区)级领导干部“说情风”的干扰。多年在一个县(区)工作的党员干部,相互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办案期间领导说情常有,查办案件工作很难不受其影响。破解这方面难题,一要真正落实好“两个为主”,重要案件线索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要向上级纪委报告,环节不能少,线索不能断。二要制定针对说情者的“说情就是违纪”制度和针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说情报告制度,有效遏制领导干部说情风。
杨传金(江苏省睢宁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涉案人员所在单位不配合,也给调查取证增添了阻力。特别是查一把手,其他人员怕被打击报复,或牵连到自己,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被调查者常遮遮掩掩,欲言又止。此外,涉案人员家人不理解,追缴赃款赃物也有阻力。对此,要严守办案保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如何破解审判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难点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同时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为此,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制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分别以目标原则、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附则等六部分共48条。具体内容涵盖了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明确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其中,有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等内容。
在上述政策与制度框架体系下,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第一批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6+1”省区市的三级法院作了积极的试点与推进工作,其显著的成效就是冲击了审判人员固有的集体(法院)承担司法责任的意识,而转化为“谁办案、谁负责”,且“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新司法责任理念,形成了极具压力的办案质量倒逼机制;同时,也根本改变了长期存在于司法领域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初步形成了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的新机制。司法责任制的推行更为员额制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保障。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点
当前,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障碍,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改革推进的难度,若不加以有效破解会影响改革成效的充分体现。根据笔者的调研情况看,具体来说,司法责任制落实中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凝聚合力落实改革措施。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地位。
与此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其他改革举措之间,亦呈现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需要与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职业保障、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协同推进,形成共同推动改革的合力。当前,部分改革举措如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推进迟缓,部分改革举措仍停留在中央文件等顶层设计层面,在地方政法机关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再加上还有部分政法领导干部对司法责任制这块难啃的“硬骨头”存在畏难情绪、懈怠心理,存在“不敢改、不想改”的情况。这些因素加大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度,急需采取有效举措予以破解。
二、如何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在逻辑是放权或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实现“让审理者裁判”。但基于目前队伍整体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司法面临的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法院内部运行秩序尚未理顺等现状,一味强调放权,理想化地主张让法官、合议庭完全自主决定案件,不仅不能解决司法的沉疴宿疾,反而可能导致审判运行秩序的混乱,引发新的司法不公等问题。
不久前,笔者在某试点地区法院调研时了解到,自从院庭长不再审签裁判文书、不再对案件质量把关以来,该地区反映案件审判质量的部分指标,如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瑕疵改发率、民商事案件调撤率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或上升。此外,案件审批制度取消以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有所凸显。可见,在目前缺少相应的监督制约、指导帮助以及协调管理机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放权与监管的关系,将决定司法责任制能否顺利落实,甚至可能会影响司改的大局。
三、如何设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除“让审理者裁判”外,司法责任制另一核心内涵是“由裁判者负责”。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为此,中央专门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意见,就错案责任和免责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仍然存在着顶层设计不完善、法检两家司法责任内涵范围不清晰、司法责任追责程序行政化等弊病。尤其是因缺乏司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责任保障不到位,制度的落实效果不尽理想。
四、如何面对内部反追责的压力。
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必须依法纠正,冤假错案中有关人员犯下的罪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破案心切或客观上判断错误,造成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错误认定;另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徇私枉法故意冤枉好人。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按照党纪政纪问责,后一种情况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哪种追责,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很大的“反弹”压力。所以,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有关人员被追究责任而掩盖被错判的案件,于是出现“追责与反追责”的纠结。由此可见,不少司法人员还是不明白一个道理,即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假错案,只会犯下更大的罪错,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
司法责任制的难点破解思考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形成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整体合力。认清各项改革举措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高度关联性,对各项改革举措的顺序和进程进行科学统筹,把握好推进的节奏和力度。
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在积极开展入额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妥善处理好未入额人员的分流安置政策;职业保障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力驱动,要在顶层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结合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的推进,对保障的主体、方式和力度等进行进一步明确;绩效考核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通过完善业绩考评制度和办法,明确新型权力运行机制下司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实现评价机制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的有效衔接。
二、有序放权、科学监督,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监督制约机制。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关键是要明确司法管理和监督权力的边界和行使的方式。坚持有序放权与监督管理相统一,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
依托现代信息科技技术,打好办理案件的“组合拳”。建立适应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细化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确保各类主体权责清晰;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架设案件研习的“度量衡”。在放权的同时,加快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建立和完善类案检索和类案参考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筑牢法律统一适用的“防护墙”。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同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三、严格依法、规范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前提是制定司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追责的依据应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是构建我国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最基本的形式,没有这一形式,追责机制必将如空中楼阁难以实现;基础是区分违法办案责任和错案责任。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不同的追责制度,完整的追责机制包括追责的依据、主体、事由、程序、种类及救济等内容;核心是设置明确科学的二元追责标准。追责标准应由当前唯结果论转向“不适当行为”为主、“结果过错”为辅的二元追责机制。这意味着,裁判结果并非决定责任追究的唯一条件,这可以避免追责机制对法官良心可能造成的破坏;关键是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公开、程序正当原则,适当组织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责任认定,或直接由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主持进行,有效解决司法责任内部追究的公信力问题,并充分保障法官的申诉救济权利和名誉权利;必要是构建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是建立追责机制的必要配套措施,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职业、身份、薪酬、安全、文化等)要与追责机制同步建立。
四、他山之石,亦可攻玉,合理借鉴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的经验。域外国家对司法责任的追究主要体现在法官惩戒制度中。这种制度的重心在于对法官个人的职业伦理道德的规制,以人案分离、程序外制约为特色。我们可以从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找出对构建我国司法责任制构建的有益借鉴。
法官惩戒制度的核心是职业伦理道德。不同的职业以本行业的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则,其职业伦理道德共有意识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人们依照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模式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系统的和谐与稳定。
一个没有共同伦理的群体,是一个没有凝聚力且缺乏稳定的群体。应当明确的是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并不是一种古板生硬的说教,也不是一种深不可测的理念,而是对司法本身规则的总结是一种应用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性思考,并内化为一套可操作的准则。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准则的建立,旨在更周密地定义可以接受和应当禁止的行为,既向法官提供一个如何行为、处理自身事务的服务,又向公众提供一个他们应当知道的对法官行为的期望。
通过总结,可以归纳出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机构的专门性。对于司法官的惩戒机构在相关的法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具有专属管辖权的部门才有权对出现问题的司法官进行调查和实施惩戒,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惩戒。比如:美国联邦和州都是由国会或议会负责实施法官弹劾制度;同时由司法机构或主要由司法人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实施司法惩戒制度;德国基本法规定,有关对司法官追诉的审判,专属于联邦宪法法院之权限。在联邦法官在行使或不行使职权时违犯本基本法的原则或邦的宪法秩序时,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议院要求,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裁决将其调职或命令其退休。在故意侵犯的情况下,得为罢免之宣告。
二、审查标准的多元性。普遍设立了多元性的审查标准,意味着法官不仅要对其职务行为负责,更要对其职务外行为承担责任。域外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戒行为的界定是宽泛的,只要其行为有损法官职业的威信,就有可能成为惩戒的对象。
三、惩戒程序的严格性。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和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均规定了保障被惩戒法官的四大原则,即无明文行为标准不受惩戒原则、秘密审理原则、听证原则、法官有上诉权或请求复审权原则。相应的,域外各国对于惩戒法官的程序也做了严格细化的规定。
四、司法责任的独立性。法官的职业伦理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这避免了追究责任可能产生的竞合与混乱,也可以确保法官可以理性、良心、独立地作出裁判,并赋予其敢于担当的职业底气
公安机关如何破解难题中推进改革
用改革创新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徐凡新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局长
"我们要用新思维提出新思路,用新措施应对新情况。"
孟部长从四个方面对我们地市公安局长提出了殷切期望,尤其是要善于在破解难题中推进改革,我感触很深。近年来,莆田紧紧抓住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建设的重要机遇,各项社会事业都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公安机关也将不可避免地遇到新的困难和问题,这要求我们用新思维提出新思路,用新措施应对新情况。近年莆田的一些大案特别是命案基本告破,进一步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从去年开始,我们在“两抢一盗”案件侦破过程中实行“治安等级预警”制度,规定各下属单位每被通报一次红牌警告就要到分局说明情况。这对预防案件发生起到了有效作用,人民群众满意度也不断提高。同时,从前年开始实施的执法规范化15条举措,特别加强了执法监督,通过各种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
破解难题要找到可操作性办法
陈正权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局长
"关键要解决‘破什么、怎么破、谁去破’的问题。"
破解难题的能力是一位地市公安局局长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而想要有效破解难题,关键就是解决“破什么、怎么破、谁去破”的问题。我们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首先要提升认识和实践能力,然后要发现并深究问题,接着要探寻可操作性手段,最后要明确责任承担,每个环节都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我认为在这些环节中,最为重要的是可操作性手段的探寻,即“怎么破”的问题,没有这个环节,难题根本就不可能彻底解决。比如对于警力不足的问题要明确警察人数不可能机械地增长,所以在“无增长改善”的理念指导下,我们提出了要“向科技要警力”,建立了四川省内惟一的情报研判支队,提出了具体的信息化建设方案,实现了“让警力跟着警情走”的目标,有效地缓解了警力不足所产生的压力。
化解矛盾应因事制宜
郭维国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局局长
"处理一般群体性事件,用强控制不如转为软控制。"
公安维稳工作一切都是围绕“民”在工作,民稳则社会稳,国家就稳。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社会矛盾凸显。公安机关在参与处理一般群体性事件时,要因事制宜,用强控制不如转为软控制。即通过不断夯实公安基础工作,下好先手棋,掌握主动权,拉近警民关系,使民警融入群众之中,收集情报信息,了解关注群众合理诉求,着力帮助群众协调解决问题,群众会更加信赖民警,从而增强公安机关的感染力、公信力和说服力,从而有能力、有资本化解矛盾。
软控制就是一种无形的行动,要多了解、多接近群众,融洽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遇民易和,遇暴则惩,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他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诉求,达到缓解矛盾的效果。
牢固树立五个观点做好新疆维稳工作
王明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局长
"抓稳定即抓发展,保稳定即保增长。"
对新疆来说,如何确保首府长期安定团结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新疆形势不断向好发展,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防反弹、防蔓延,为全疆、全国稳定做贡献。我们要坚决挫败各种危害,保持主动性,掌握主动权。为此,我们首先大力推动情报信息工作。要全力以赴布建情报网络。其次,在工作思路、方法手段上实现创新和突破,做到“敌动我知,未动先知”,成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掌握情报信息,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三是准确择机发布信息,第一时间掌握话语权,引导舆论,避免引发次生事端。要对意识形态领域常抓不懈,引导群众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稳定局面。我们要牢固树立五个观点,即稳定压倒一切;平时多投入、低成本抓稳定;抓稳定即抓发展,保稳定即保增长;处理一切问题都要有利于稳定;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要用“心”破解社会难题
许文有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局长
"处理社会矛盾,我们必须采用中医的方法‘外症内治’。"
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的纠结导致社会矛盾频发,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公安机关必然要在平息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我看来,在处理社会矛盾这道难题的时候,我们必须采用中医的方法“外症内治”,首先要治理好队伍,才能更好地处理矛盾;其次,也要对症下药,不能乱治而将队伍打散了;最后,要标本兼治,让有病的机体逐渐地康复,再加上综合整治,就会取得非常好的效果。如果采用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就永远也处理不好矛盾。关于治理队伍,我们首先要让我们的同志摆正自己的位置,要让他们知道社会矛盾是无法回避的,总要想办法去解决,而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把自己分管的地区当成自己的家,把反映问题的群众当成自己的亲人,把他们的事情当成自己的家事,用尽心力理解他们、帮助他们。
破解难题需要整合各种资源
刘新云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局长
"提高工作效率要整合社会资源、公安资源和网上资源。"
菏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是公安工作面临着警力少、任务重的艰难局面,我们必须要想办法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整合社会资源、公安资源和网上资源。
首先,社会资源很重要,社会上的每个职能部门都积累了一定的资源,对公安工作都能提供有益的信息,比如社区保安可以帮我们提供社区谁家闹矛盾了之类的信息,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帮我们提供劳资纠纷信息,这些对我们及早开始预防工作有很重要的意义。其次,公安自身的资源也很重要,比如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监控设施,有效追踪肇事车辆的逃逸路线等等。最后,网络也是获取资源的重要平台,为此,我局设立了舆情分析中心和情报分析中心,广泛关注网络论坛,不仅充分掌握了本地的信息,而且也了解了其他地区的状况,以更好地防患于未然。
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
李义龙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局长
"密切注意任何可能影响到稳定团结的事端,积极做好维稳工作。"
正如孟部长在这次培训班上强调,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要做好维稳工作,首先要大力加强对群众法制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我们首先提出了“以案说法,送法入户”,让群众清楚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群众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要让民警真正走入社区,真正为群众分忧解难。其次,加强基层维稳力量整合。鄂州成立了维稳中心,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开展工作,使大量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再次,要密切关注社会治安中的各种问题。如果治安出现问题,警民关系就不会和谐,日积月累,群众就会有较大的意见,一旦再出现问题就很容易形成对立冲突。因此,我们要求民警一定要从小事做起,密切注意任何可能影响到稳定团结的事端,积极做好维稳工作。你为老百姓做的事,老百姓都会记在心里,然后发自内心地支持你的工作。
创建合成化现代警务体系
槐国栋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局长
"虽然警力紧张、经费不足,但维护稳定的职责一刻不能放松。"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动态化、复杂化,仅去年到日照旅游的人数就达2000万。而全市警力占人口的比例仅为万分之六点八,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我们认为,警力紧张、经费不足一时难以解决,但维护稳定的职责一刻不能放松。
日照市公安局以“一警多能、综合执法”为基本要求,以“五张防控网”为主要载体,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奖惩兑现的激励机制为保障,积极创建合成化现代警务体系,强力推动“三项建设”,极大地提高了警务效能,构建了警爱民、民拥警的新型警民关系,确保了社会治安局势持续稳定。
我市“两抢”警情近三年分别下降40%、33.8%和15.5%,今年以来,“两抢”发案数平均每天不足1.5起,在2009年山东省公安机关群众满意度调查中,日照位居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