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网络安全法》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
- 2、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 3、网络安全法明确禁止网络使用者的七类行为有哪些
- 4、违反网络安全法的处罚有哪些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涉及内容
《网络安全法》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
6月24日至7月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网络实名制将法定、授权官方在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限制网络通信、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罚款等条款均纳入初审草案。日前,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5日。(2015年07月09日京华时报)
正在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特别强调了网络实名制,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也就是说,“网络实名制”已从争论阶段进入到了立法阶段,网络世界亦不再是法外之地。
曾几何时,网络以其信息传递迅速、影响面广的独特优势,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也让人们在虚拟的世界中获得了一种高度自由的享受。但遗憾的是,网络因其具有“野马脱缰”般的不规范性,而为违法犯罪分子施展伎俩提供了舞台,导致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淫秽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增长趋势、花样翻新不断,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譬如“世界末日”的荒诞谣传,就使许许多多的人陷入了极度的恐慌,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和冲击,而“管一管网络乱象”,则成为了诸多网民的心愿和呼声。
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其最大特点就在于“匿名性”。由于“匿名”,假银行网站骗取账号密码、黑客木马盗取虚拟财产、病毒入侵电脑肆意破坏;由于“匿名”,垃圾邮件满天飞舞、造谣谩骂肆无忌惮、欺诈诽谤无孔不入、负面信息层出不穷。针对此种乱象,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于2002年提出了“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的建议,发出了“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利用假名发表东西是对公众的不负责”的言论。但不曾想,他的这番言论不仅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亦使“网络实名制”的争论由此开始且从未停息。而在“实名制只能是提倡,不能用立法来强制推行”的反对声音当中,就连李希光自己甚至也开始认为“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
显而易见,《网络安全法(草案)》的出台绝非朝夕之功,而是长期酝酿、深思熟虑的结果。而通过立法推行网络实名制,不仅让“禁止网上匿名”变成了现实,而且还将突破法律上和技术上的拘囿,倒逼网民对自身的言行负责,把匿名化状态下的种种弊端荡涤一空。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网络实名制的正式推行,匿名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等一系列网络犯罪必将会得到有效遏制,人与人在网络之间的联系也必将更加方便安全。
当然,要从根本上遏制利用网络造谣生事、欺诈诽谤等现象的发生,单纯依靠立法推行“网络实名制”还远远不够的。正是因为如此,授权官方在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限制网络通信、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罚款等条款也均被纳入了初审草案。可以说,《网络安全法》的正式出台,将标志着我国较为完善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网络法治化进程将进一步提速。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明确禁止网络使用者的七类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禁止网络使用者的七类行为来自第二十七条,具体为: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扩展资料:
互联网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人们的正当权益也在网络空间面临着各种新型威胁的冲击和挑战。目前,相关部门已对互联网企业过度追求商业利益以及不良竞争、对影响广大普通网民幸福生活的新型网络欺诈、对网络空间非法贩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等,开始了一系列治理工作。
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战略规划建设也在高速推进之中。《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 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出台,初步奠定了中国网信事业发展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和战略架构。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网络安全法
违反网络安全法的处罚有哪些
法律分析:1、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 网络安全法第63条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2、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安全法》第64条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安全法》第67条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涉及内容
据他介绍,去年自己公司的一个网络信息数据被人非法窃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为追责任他启动了调查程序,发现存在两个尴尬问题:一是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没有完善齐备的立法保护,这导致追责困难。二是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被窃取外泄,涉嫌被侵权却无法维权。
鉴于此,刘伟针对互联网安全信息,进行了一番调研。据其介绍我国是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但同时也是遭受网络攻击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网络信息泄露和滥用、垃圾广告短信干扰等事件层出不穷,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日益猖獗。网络安全已成为广大网民的一块“心病”。数据显示,有74%的网民在过去半年内遇到网络安全事件。
网络安全问题不仅干扰企业、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而且也威胁到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立法存在短板
刘伟表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随着网络安全问题越演越烈,国家应意识到只有立法才是有效解决网络安全的根本出路。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曾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接着国家也陆续制定了一些规范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整体来看仍存在许多短板,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理念落后。过于注重从行政管理、刑事制裁角度保护网络安全,而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权利的内容不足;重管理轻服务,重视收费、审批以及事后追究、处罚,对于服务条款规定较少。二是立法结构不合理,网络安全基本法缺位,而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占比过高。三是规定之间协调性不足,操作性不强。如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争议至今尚未有效解决。
刘伟称,美国国会早就通过了《网络安全法》(2009),还从加强网络基础设施保护,打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信息搜集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而日本也于2014年通过了《网络安全基本法》还将《刑法》的内容延伸到网络领域,增加计算机犯罪条款等。他表示,为更好保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