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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客的英语论文(关于黑客学术英语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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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各位英语大虾翻译论文摘要(高分)

近年来,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络应用逐渐普及。

In recent years, the network technology development, network application gaining popularity.

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用户足不出户就可访问到全球网络系统丰富的信息资源,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活动也强烈依赖于网络,一个网络化的社会已呈现在我们面前。

More and more computer users never leave home can access to global network system abundant information, economic, culture and military and social activities also strongly dependent on the network, a network society has been present before us.

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增多,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With the increasing of network applications, network security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

由于计算机网络联接形式的多样性、终端分布的不均匀性、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资源的共享性等因素,致使计算机网络容易遭受病毒、黑客、恶意软件和其它不轨行为的攻击。

With the computer's network connection form of diversity, terminal distribution uniformity, network openness and network resources sharing, causing factors such as computer network vulnerable to viruses, hackers and malicious software and other bad behavior of attacks.

而其中黑客攻击所造成的安全问题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And among them hacker attacks caused by safety issues are very important aspect.

本文刨析了黑客常用的攻击手段,详细分析DDoS攻击的原理和步骤。

This paper planing out hackers common attack means, detailed analysis of DDoS attack the principle and process.

论文提出了防范DDoS攻击的一些措施。

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measures to prevent DDoS attack.

关键字:网络安全、黑客攻击、防止攻击、对策、DDoS攻击

Key words: the network security, the hacker attacks, prevent attacks, countermeasures, DDoS att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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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我修改一篇极为复杂的论文(英语翻译文章,关于计算机犯罪之类的),有重谢!!!

那你得把那篇文章拿出来啊,不然我怎么修改啊!不如我给你篇吧!

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人类社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然而,科学技术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绚丽多姿的网络世界,就像“潘多拉魔盒”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希望的同时,也释放出“飘过世纪的乌云”——— 计算机犯罪1. 国外一位犯罪学家指出:比起现实世界,人们似乎更倾向于在网络上犯罪1.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遭受计算机犯罪侵害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这给我国的刑事法造成了诸多冲击,亟待研究解决。

计算机犯罪对相关罪名立法之冲击在我国第一部刑法(1979年刑法)立法时,由于当时的计算机发展水平不高,计算机在我国的应用范围极其有限,故该部刑法未对计算机犯罪作出任何规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1986 年在深圳发生了我国首例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金融诈骗案件2.此后,类似的案件不断增多。对于此类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案件,1979年刑法还能勉强应对,可以按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如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等进行处罚。然而,对于随后发生的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即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的非法侵入和破坏行为,1979年刑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针对这种冲击,修订后刑法(1997年刑法)作出了一定的回应,以第285条和第286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但是,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全新的犯罪形式,加之立法经验和立法水平不足,这两个罪名的立法本身就不尽完善。再加之立法的回应跟不上一日千里的计算机发展和应用速度,计算机犯罪又对修订后刑法发出诸多冲击,使得1997年刑法在层出不穷的计算机犯罪面前又显得相对滞后。这种滞后在罪名问题上主要表现为:

(一)已有罪名的立法缺陷已日益显现

首先,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条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这种规定,明显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与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状况极不相称。目前我国许多单位,尤其是金融、邮电、医疗、交通、高校等部门都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信息系统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许多系统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我们对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从刑法上加以保护,那么对这些系统的非法侵入将无法用刑罚加以制裁,这极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刑法中对其保护范围作适当的扩大,显得很有必要。再者,根据刑法第286 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条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但该条的规定也显示出一些不足之处。本条将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规定为实害犯,即需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不尽合理。计算机病毒往往具有潜伏性,使得感染病毒的计算机系统不一定立刻受到病毒的影响。例如风行全球的CIH病毒,就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潜伏期之后,才全面爆发。如果按本条的规定以实害犯标准加以衡量,那么在潜伏期内就看不出其实质的危害结果,从而很难适用本条对其加以惩处。但如果以危险犯标准,即计算机病毒可能给信息系统造成多大危害来加以衡量,则可以通过估测病毒感染的范围以及从程序代码的分析结果中估测其可能具有的破坏力大小,只要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威胁达到一定程度就能成罪。因而,若将本条中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由实害犯改为危险犯并单独成罪,则更加合理、可取。

(二)罪名阙如,法网不密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尚存许多立法空白,从而导致法网不密。这主要表现在:(1)没有规定窃用计算机服务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使刑法与时代发展的要求产生一定的脱节。在现代社会中,由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它是与信息采集、加工、处理、查询等相关的一种劳务。使用计算机信息服务需要向提供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窃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服务,则侵犯了所有人对系统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给所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这种行为,理应作为犯罪予以打击。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窃用计算机服务为犯罪,这使得实践中对一些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不力。(2)没有规定盗窃计算机软件、数据罪。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有些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软件,有些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有些则是属于国家秘密,窃取这些数据或软件的行为,虽然可以适用相应罪名来加以处罚,但是,计算机系统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数据并不属于以上的内容,却具有广泛的知识性和十分重要的价值。从知识经济的角度考虑,窃取这些数据的行为也应规定为犯罪,否则就会造成盗窃有形的物质财产构成犯罪,而盗窃无形的知识财富不构成犯罪的畸形状态。(3)没有规定破坏计算机设备罪。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实体硬件、系统软件或其他附属设备。尽管对破坏计算机设备的行为也可以依照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但由于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法定刑较低,按此罪处理打击力度显然不够。由于计算机本身在现代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对计算机设备应像对交通工具、电力设备等一样予以特别保护。因而,单独规定破坏计算机设备罪很有必要。

(三)罪名类型归属不当,应作调整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程度亦越来越高,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变得越来越大,因而也越来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现行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归属于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这一归类不甚妥当。将计算机犯罪的部分罪种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调整至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有必要。

计算机犯罪对犯罪主体问题之冲击

计算机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趋势。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都将计算机操作作为一种基本内容加以普及,这对于社会的技术化进程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也造就了一大批精通计算机技术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利用计算机技术的违法犯罪在一些国家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我国的教育制度现在也强调此种教育,因而此种主体低龄化的趋势也可能在我国发生。至少未成年人制作计算机病毒的案件就已发生多起3.然而,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除了该条款中规定的 , 种犯罪以外,该年龄段的人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作犯罪处理。因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就不包括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少年“黑客”是一种不可小觑的破坏力量,这就对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产生了冲击。为了应对这种冲击,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计算机犯罪的主体范围。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已不鲜见。例如,1997年,北京江民新技术公司为防止盗版,在其产品“KV3LL ”杀毒软件中加入“逻辑锁”,致使许多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4.再如,一些企业为了达到破坏其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目的而侵入、破坏他人计算机网络,这样的行为时有发生。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第 285 条、第 286条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因而,上述的单位危害行为又对我国刑法造成了冲击。为此,有必要将单位主体纳入计算机犯罪的规制范围。

计算机犯罪对刑罚问题之冲击

根据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仅规定了自由刑,未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并且自由刑的法定刑较低(第 285条仅规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86条对一般情形只规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亦只规定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罚制度在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面前,威慑力不足,从而使刑罚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往往是掌握计算机技术的智能型犯罪人,其犯罪目的通常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进行技术挑战。为了有效地打击、威慑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对现行刑法的刑种作出调整,增设以下财 产刑和资格刑:(1)罚金。立法时可以采取倍比罚金 制,即对犯罪人处以非法所得若干倍的罚金,使之真正起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双重效果。(2)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计算机 犯罪。(3)剥夺犯罪人的职业资格。例如剥夺从事与计算机相关行业的资格等。这主要适用于对计算机形成瘾癖的所谓“网虫”的犯罪人。

计算机犯罪的显著特征就是容易成功,获利大,风险小,不易侦破,定罪困难,后果严重。根据罪责刑 相适应原则,不施重刑,难以防止和打击,只有提高法定刑幅度,才能有效地回应其挑战,防患于未然。我国台湾地区的电脑犯罪立法即体现了这种精神,例如其“刑法”第318条规定:“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犯第316至 318条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316 至 318条之规定为电脑资讯犯罪,其泄露资讯因电脑的特质所造成的损害远较传统犯罪为大,所以立法明确规定加重刑罚,这种做法无疑会对遏制电脑犯罪起到较好作用。因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调高计算机犯罪的法定刑标准,避免罪刑失衡,是我国刑法为回应计算机犯罪的冲击而应当作出的选择。

计算机犯罪对刑事管辖权之冲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1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刑事管辖权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而传统意义上的地域(即领域)仅含领陆、领水、领空和拟制领土,它是一个具体的,可触及的物理空 间,其界限相对分明。然而,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创造了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或“虚拟空间”——— 赛博空间(Cyber Space)。这一空间是属于真实的物理架构“(即多种线路及多种计算机设备所连结构成的系统)的数字化空间,人们不能物理地进入这一空间,但通过各种数字化的界面,却可以进行多种多样的活动”5.这一“虚拟空间”,有学者称之为“第五空间”,并认为传统刑法的属地管辖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拟制领土“4个空间”,不包括“虚拟世界”的计算机 网络系统这一“第五空间”,因而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外,又非直接针对本国及其公民的“第五空间”的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属人、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的管辖权显然难以覆盖。例如,无国籍人某B在Z国X网站实施了通过因特网传授邪教教义并发展邪教组织的行为,访问该网站的任何人因此均可在该网站主页上读到其教义并在线入教。这样,某B的行为无疑涉嫌构成中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的有关邪教组织的犯罪。然而对于本案,中国刑法很难管辖。因为因特网域既非领陆、领水、领空,也非拟制领土,不属于上述四大领域之任一部分,本案行为及结果又不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加之行为人某B既不是中国公民,又不是针对特定的中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因而根据中国现行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中国刑法无权管辖6.然而,此类犯罪毕竟对于我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若无权管辖又有放纵犯罪之嫌。由此可见,互联网络这一“虚拟空间”的出现,无疑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此,我国和国际社会应该反思传统刑法对于网络空间管辖规定之不足,尽早地对这种冲击作出回应,构想出超前性的刑法新“领域”,将刑法的“领域”适当地扩大到该“虚拟空间”。

计算机犯罪对刑事侦查及刑事证据制度之冲击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与高科技相伴生的犯罪,它与传统犯罪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大多受过一定的教育和技术训练,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他们作案时多种手段并用,手法高明巧妙,作案前一般又往往经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策划,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体现了智能型犯罪的特点,这加大了被识别、被发现的难度。计算机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多数是在“虚拟空间”里进行,因而其犯罪现场已不具有传统犯罪现场的物理性和确定性,难以按照传统的方法和习惯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证据。计算机具有强大的运算能力,犯罪分子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作案,侦查机关很难现场追踪犯罪分子,也给监控带来困难。计算机犯罪具有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行为时与结果发生时的分离性,因而难以在现场直接抓获犯罪人。计算机犯罪的证据多存在于电磁介质(如硬盘、软盘)中,信息在其中以数字方式储存,具有隐含性,人的肉眼难以分辨,必须借助专门的计算机和软件的支持才能看到,并且电磁介质极易受到有意和无意的损伤而失去证据意义,这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出于以上因素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计算机犯罪的发现率和侦破率都是极低的,这给刑事侦查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为了应对这种冲击,我国的侦查机关应当加强对计算机犯罪侦查问题的研究,加强侦查人员的计算机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门的侦查机构,组建反计算机犯罪特别警察队伍,加强国际社会计算机犯罪侦查的合作与交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计算机犯罪的侦破率。

计算机犯罪也给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7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在上述7种证据种类中,计算机犯罪中的电子证据——— 电磁记录,究竟属于哪一种证据?由于计算机犯罪中的证据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其认识还不统一,对于它的法律定位,产生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和“混合证据说”等不同观点7.笔者认为,计算机证据主要有3个特点:其一,是以其所存储信息的内容来证明犯罪事实;其二,其存在方式是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即数字式形式)存储于存储介质中;其三,在感知方式上,它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第一个特点使计算机证据具有书证、视听资料的某些特征,但后两个特点又使它区别于所有证据种类。数字化信息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以“0”或“1”两个数的不同编码存储,信息一旦数字化就可以利用计算机随意加码、编辑,而不具有其他证据相对稳定直观的特点。因此,将计算机证据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中的任何一种证据,都是不妥当的。随着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计算机电磁证据将大量涌现,为了避免区分认定证据上的分歧与争论,刑事诉讼法应该作出恰当的回应,有必要将计算机证据规定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给它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

不好意思字数太多了,翻译起来放不下,你自己翻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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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8算机毕业论文2计7算机网络在电子z商务中2的应用摘要:随着计0算机网络技术的飞g进发展,电子c商务正得到越来越广t泛的应用。由于p电子v商务中4的交易行为0大i多数都是在网上y完成的,因此电子w商务的安全性是影响趸易双8方7成败的一d个j关键因素。本文2从8电子r商务系统对计7算机网络安全,商务交易安全性出发,介5绍利用网络安全枝术解决安全问题的方6法。关键词:计5算机网络,电子j商务安全技术一i. 引6言近几f年来.电子q商务的发展十p分6迅速 电子k商务可以8降低成本.增加贸易机会,简化6贸易流通过程,提高生产力j,改善物流和金流、商品流.信息流的环境与f系统 虽然电子h商务发展势头很强,但其贸易额所占整个g贸易额的比5例仍3然很低。影响其发展的首要因素是安全问题.网上m的交易是一u种非面对面交易,因此“交易安全“在电子r商务的发展中2十x分4重要。可以5说.没有安全就没有电子f商务。电子m商务的安全从8整体上g可分4为5两大w部分7.计1算机网络安全和商务交易安全。计3算机网络安全包括计8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计7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等。其特征是针对计8算机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实施网络安全增强方1案.以1保证计5算机网络自身的安全性为1目标。商务安全则紧紧围绕传统商务在Interne(上e应用时产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在计0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上h.如何保障电子v商务过程的顺利进行。即实现电子z商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o可伪造性和不y可依赖性。二m、电子q商务网络的安全隐患 2窃取信息:由于z未采用加密措施.数据信息在网络上a以6明文3形式传送.入n侵者在数据包经过的网关或路由器上w可以8截获传送的信息。通过多次窃取和分1析,可以5找到信息的规律和格式,进而得到传输信息的内5容.造成网上v传输信息泄密 8.篡改信息:当入h侵者掌握了p信息的格式和规律后.通过各种技术手3段和方7法.将网络上c传送的信息数据在中0途修改 然后再发向目的地。这种方6法并不s新鲜.在路由器或者网关上y都可以5做此类工j作。 4假冒由于k掌握了b数据的格式,并可以2篡改通过的信息,攻击者可以0冒充合法用户7发送假冒的信息或者主动获取信息,而远端用户3通常很难分7辨。 6恶意破坏:由于p攻击者可以5接入p网络.则可能对网络中7的信息进行修改.掌握网上k的机要信息.甚至可以6潜入m网络内3部.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三t、电子t商务交易中6应用的网络安全技术为5了e提高电子b商务的安全性.可以7采用多种网络安全技术和协议.这些技术和协议各自有一u定的使用范围,可以4给电子x商务交易活动提供不a同程度的安全保障。 8.防火3墙技术。防火6墙是目前主要的网络安全设备。防火7墙通常使用的安全控制手8段主要有包过滤、状态检测、代理服务 由于a它假设了r网络的边界和服务,对内4部的非法访问难以5有效地控制。因此.最适合于d相对独立的与w外部网络互5连途径有限、网络服务种类相对集中2的单一m网络(如常见4的企业专k用网) 防火4墙的隔离技术决定了i它在电子s商务安全交易中3的重要作用。目前.防火3墙产品主要分2为1两大j类基于u代理服务方6式的和基于c状态检测方1式的。例如Check Poim Fi rewalI-060是基于yUnix、WinNT平台上e的软件防火7墙.属状态检测型 Cisco PIX是硬件防火8墙.也q属状态检测型。由于n它采用了a专a用的操作系统.因此减少8了g黑客利用操作系统G)H攻击的可能性:Raptor完全是基于p代理技术的软件防火4墙 由于s互5联网的开j放性和复杂性.防火0墙也w有其固有的缺点(7)防火2墙不v能防范不s经由防火0墙的攻击。例如.如果允4许从6受保护网内8部不t受限制地向外拨号.一i些用户6可以0形成与dInterne'(的直接连接.从3而绕过防火6墙:造成一l个b潜在的后门f攻击渠道,所以4应该保证内1部网与b外部网之z间通道的唯一e性。(4)防火0墙不l能防止0感染了g病毒的软件或文8件的传输.这只能在每台主机上i装反6病毒的实时监控软件。(2)防火5墙不j能防止5数据驱动式攻击。当有些表面看来无p害的数据被邮寄或复制到Interne'(主机上i并被执行而发起攻击时.就会发生数据驱动攻击.所以4对于q来历j不p明的数据要先进行杀毒或者程序编码辨证,以8防止6带有后门r程序。 6.数据加密技术。防火4墙技术是一d种被动的防卫b技术.它难以1对电子e商务活动中3不y安全的因素进行有效的防卫o。因此.要保障电子q商务的交易安全.就应当用当代密码技术来助阵。加密技术是电子c商务中2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 贸易方1可根据需要在信息交换的阶段使用。目前.加密技术分8为3两类.即对称加密/对称密钥加密/专c用密钥加密和非对称加密/公0开q密钥加密。现在许多机构运用PKI(punickey nfrastructur)的缩写.即 公0开a密钥体系”)技术实施构建完整的加密/签名体系.更有效地解决上v述难题.在充分8利用互6联网实现资源共享的前提下n从4真正意义z上k确保网上p交易与h信息传递的安全。论文1其他部分0请参考下a面的网址: m┍aw楔摩r⊙癌kⅷhíkⅷm┍dトdト

  • 评论列表:
  •  可难野
     发布于 2022-07-06 04:32:58  回复该评论
  • 管辖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拟制领土“4个空间”,不包括“虚拟世界”的计算机 网络系统这一“第五空间”,因而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外,又非直接针对本国及其公民的“第五空间”的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属人
  •  语酌蒗幽
     发布于 2022-07-05 21:41:39  回复该评论
  • 客与网络安全的论文 毕业论文形式 5000字一、论文的名称:将你对“黑客与网络安全”,研究成果的核心概念列为题目并附下署名;二、内容提要:简明扼要的摘录你对“黑客与网络安全的关系”论述的主要内容,要求精、短、完整、300字以内为宜;三、找关键词:从论文的题目、内容提要和主要内容里找出3--8个,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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