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微信聊天里的“保证还款”,能构成保证责任吗?
- 2、没有担保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算担保人吗?
- 3、连带责任担保期巳过,但担保期内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做为担保延续吗
- 4、别人有我的口头录音和聊天记录作为担保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买卖交易)
微信聊天里的“保证还款”,能构成保证责任吗?
张三和女友小果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小果欠债累累,张三为安慰女友,通过微信向借款人多次表明小果如果不能按期还款,就由他来替小果偿还。后来款项到期,小果却不知踪影,债权人遂将张三起诉至法院,那么,张三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 夏东升:本案中张三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微信聊天虽记录有小果到期不还由其承担“保证还款”的言词,但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对于书面合同具有随意性,根据微信聊天内容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不符合保证合同中关于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立法本意。
原《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法院认为,张三以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原《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规定的“电子数据交换”,其主张于法无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一般性的文字记载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特殊书面形式是指获得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认可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电子数据、电报信件、传真等,都是特殊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在深思熟虑后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方便证据保存,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数额较大的法律行为。
理由在于,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书面形式中“电子数据交换”的主张扩大了现有法律规定的合同书面形式的范围,微信聊天内容相对于书面合同具有随意性,当事人并不一定意识到其在微信中所述内容会成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因此依据微信聊天内容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不符合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立法本意。
没有担保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算担保人吗?
理论上的话,微信的聊天记录也算是证据,但是不可以算为担保人。
连带责任担保期巳过,但担保期内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做为担保延续吗
不承担。
担保期限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别人有我的口头录音和聊天记录作为担保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买卖交易)
原则上口头录音和聊天记录都有证据效力,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一般要进行公证后方可使用,你想推翻这个证据可举证聊天记录为合成的或者其他方法证明证据不真实。
口头录音是视听资料,也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录制的方法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则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也就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你想推翻这个证据就要证明对方的录音取得方式违反了上面三项中的任意一项。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