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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客的侵权行为(黑客入侵网站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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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黑客”需负什么法律责任?

在这些黑客中大部分是青年人,他们的平均年龄只有16岁,他们被认为是对企业信息网络最危险的威胁。关于黑客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太多的讨论,本文尝试就此做一些分析。

什么是黑客黑客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群特殊的群体,是英文hacker的音译,直译的话是砍的人、劈的人,好可怕,象是在大街上打打杀杀的人。早期,在美国的电脑界也是带有褒义的,普通公众对黑客一词恐怕各有不同的理解,法律上对此并没有给出定义,学术上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大多数人一般理解为专门破坏网络及电脑系统的人。

很多黑客通过病毒入侵、攻击电脑系统和摧毁信息等手段,专门从事网络诈骗、窃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恐怖主义等破坏性活动。其实更多的黑客只是觉得好玩,你说你的网站安全防护多好,他偏要破解给你看,破解了他不进行任何破坏,他要的只是一种满足或者征服的感觉。譬如雅贼开了人家的防盗门又关上,并不拿走任何东西,在屋里写上到此一游,让人虚惊一场。

在我国目前黑客针对网站一般在做这些事情:1、盗窃资料,2、攻击网站,造成网路堵塞,无法对外服务3、进行恶作剧,删除、更换网页,4、进入系统,告知漏洞。

黑客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说黑客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本身是不存在承担责任一说的,。至于使用了这种手段是不是要承担责任,我们要根据其使用目的和造成的损害来分析,下面我们逐项来讨论这些黑客们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盗窃资料

需要盗窃的资料一般来说都是保密资料。根据资料的不同性质,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A、如果盗窃的被国家视为机密资料,是构成犯罪的,例如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试题涉嫌被人用黑客手段盗窃了,这个黑客就要被判刑了;

B、如果通过黑客手段盗窃其他单位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如果普通保密资料也可能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攻击网站,造成网路堵塞

不管是出于竞争的目的,恶意攻击,还是出于好玩的心里故意造成其他网站网路堵塞,造成其他人无法访问,那么都将对其他网站造成损失,造成了损失当然是要赔偿的。如果是大型网站,交易繁忙,网路堵塞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黑客也将面临巨额的赔偿。

3、进行恶作剧,删除、更换网页

进入别人的网站,更改网站内容,或者将重要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大部分网站往往是作为公司形象进行宣传的,这样一更改公司形象大受影响,也一定要造成相应的损失,那么黑客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网页的页面设计及文字内容是享有著作权的,你擅自给改了,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也有的黑客喜欢将别人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破译,然后将用户名和密码挂在网络上。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将他人的商业秘密公布在网络上当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进入网站,告知漏洞

悄然进入别人的网站,不声不响又走了,然后给网站发封信,告知其网站安全有漏洞。给人造成精神的压力,如果要求索赔精神损失也是说得过去的。

当然黑客做法很多,对于他们的行为性质需要根据他们的行为目的,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

黑客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国规定了相应两种和计算机有关的犯罪,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这是选择罪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功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构成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构成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构成以上犯罪一般将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为什么一些黑客会侵犯我们的电脑?他们是怎么想的呢?

1黑客的兴起

黑客最早始于20 世纪50年代,最早的计算机1946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现,而最早的黑客出现于麻省理式学院,贝尔实验室也有。最初的黑客一般都是一些高级的技术人员,他们热衷于挑战、崇尚自由并主张信息的共享。

1994年以来,因特网在全球的迅猛发展为人们提代了方便、自由和无限的财富,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都越来越网络化,并且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一部分。可以说,信息时代已经到来,信息已成为物质和能量以外维持人类社会的第三资之出源,它是未来生活中的重要介质。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因特网技术的迅速发展,黑客也随之出现了。

2黑客的定义与特征

“黑客”一词是由英语Hacker英译出来的,是指专门研究、发现计算机和网络漏洞的计算机爱好者。他们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而产生成长。黑客对计算机有着狂热的兴趣和执着的追求,他们不断地研究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发现计算机和网络中存在的漏洞,喜欢挑战高难度的网络系统并从中找到漏洞,然后向管理员提出解决和修补漏洞的方法。

黑客不干涉政治,不受政治利用,他们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与完善。黑客所做的不是恶意破坏,他们是一群纵横与网络上的大侠,追求共享、免费,提倡自由、平等。黑客的存在是由于计算机技术的不健全,从某中意义上来讲,计算机的安全需要更多黑客去维护。借用myhk的一句话“黑客存在的意义就是使网络变的日益安全完善”。

但是到了今天,黑客一词已经被用于那些专门利用计算机进行破坏或入侵他人的代言词,对这些人正确的叫法应该是cracker,有人也翻译成“骇客”,也正是由于这些人的出现玷污了“黑客”一词,使人们把黑客和骇客混为一体,黑客被人们认为是在网络上进行破坏的人。

一个黑客即使从意识和技术水平上已经达到黑客水平,也决不会声称自己是一名黑客,因为黑客只有大家推认的,没有自封的,他们重视技术,更重视思想和品质。

3黑客的态度

Hacker 们解决了问题并创造新东西, 他们相信自由并自愿的互相帮助. 想要被别人接受成为一位 hacker, 你必须发自内心的表现出这种态度. 为了要很自发的表现出这种态度, 你就必须先完全认同这些态度.

如果你只是把学习 hacker 态度这件事当作一种能在这个文化赢得认同的途径,那么你已经忽略了真正的重点. 由衷的接受这些态度是很这要的, 这能帮助你学习并维持你的动机. 就像那些具创造性的艺术一样, 成为一位大师的最有效方法是学习大师们的精神; 并不只是学习知识和情绪而已.所以, 如果你想要成为一位 hacker, 请反复的做下面的事情, 直到你完全领会它们:

1. 这世上充满著等著被解决的迷人问题.

作为一个 hacker 是充满快乐的, 但这是一种因为努力得到成果所带来的快乐. 努力的成果则带来动机. 成功的运动家的动机则来自于, 使他们的身体不断进化,并把自己推向物理上的极限所带来的快乐. 类似的情形, 要成为 hacker, 你必须要能从解决问题, 精进技术, 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感受到一种悸动.如果你不是天生就能感受到这种悸动的人, 那么, 为了要成为 hacker, 你必须使自己变成这样的人. 否则, 你会发现你的 hacking energy 就会像性, 金钱, 和社交活动一样, 因为分心而被消磨掉.(你也必须为你的学习能力建立一种信念直到你完成你的工作 -- 即使你只处理一小部份, 而你也不知道你到底还要学些什么东西才有辨法解决你的问题, 但是你会努力学习, 准备充足, 以应付下一个问题.)

2. 没有任何人解决同一个问题.

富创造力的头脑是贵重而有限的资源. 有这么多迷人的新问题在那等著被解决.因此富创造力的头脑不该被浪费的用来重复发明轮子.身为一位 hacker, 你必须了解到其它 hacker 们的时间也是很宝贵的 -- 所以,分享资讯, 解决问题和提供解决方案给其它 hacker 以解决新的问题, 这些几乎算是道义上的责任.( 即使 hacker 们所拥有的大多是从其它 hacker 的身上得来的, 但这并不意味你必需把你创造的作品全部交出来, 你可以卖出足够数量的产品, 以求得温饱, 给付房租和买电脑设备, 这和 hacker 的价值观并不相违背. 使用你的 hacking 技能以供给一个家庭的生活, 甚至是致富, 只要你仍不忘记你是一位 hacker, 那么这些行为并不会产生矛盾. )

3. 无聊而单调的工作是有害的.

Hacker们(有创造力的人也是一样)永远不该做一些无聊而单调并且愚蠢的反复性工作. 因为, 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的话, 这表示他们正在做一些不是他们该做的事-- 解决新的问题. 这样的浪费对任何人而言都是一种伤害. 无聊单调的工作不只是无趣而已, 而且是一种有害的物质.要做为一位 hacker 要能尽可能的自动避免无聊, 对此你必须有相当的认知. 这不只是为了你自己而已, 也是为了所有的人(尤其是其它的 hacker).(这有一些例外. 有时候 hacker 们会去做一些被认为无聊或重复性的工作, 当做脑力的训练, 或是为了要学习得某种技能或某种你所没有的特殊经验. 不过这是一种选择, 任何人都不该被强迫面对无聊事. )

4. 自由才好.

hacker们天性上是反对独裁的. 任何一个给你命令的人就能给你一个独裁式的工作,

并且可以给你一些笨的可以的理由, 停止你解决任何吸引著你的问题. 所以任何独裁式

的行为都会被挑战, 以免会危害到你和其它的 hacker 们.(这和为反对而反对是不同的, 小孩子是需要被指导和阻止他们犯错. hacker 也会同意接受某些权威, 照著指示做以较短的时间得到他想要的. 不过那是一种有限且理性的协定; ..... )专制在监察和保密这些事上是很有效的方法. 这些行使专制的人并不相信自愿性质的合作和资讯分享 -- 他们只相信在他们控制之下的合作关系. 所以, 身为一位 hacker,你必具有一种敌对的天性, 以对抗监察, 秘密和使用外力强迫或迷惑可以信任的人等行为. 你必须以互信做为你行为的基础.

5. 态度并非不等效于能力

要成为一位 hacker, 你必须开始培养这些态度. 但, 如果你只是单独的模仿某一种态度, 这并不能使你成为一位真正的 hacker, 也不会使你成为一位运动冠军或摇滚明星.因此, 你必须学会猜疑态度和尊敬各种能力. Hacker 们不会想浪费时间在虚华的人的身上, 他们尊敬的是能力 -- 特别是身为 hacker 的能力, 但对于其它方面的能力也是充满敬意. 如果有能力追求一些很少人能弄懂的技术,追求精神上的技巧, 并能集中精神, 那就再好不过了.

如果你尊敬各种的能力, 那么你就会乐于自己发展这些能力 -- 这会使的努力工作和奉献成为一种刺激性的消遣而非一份苦差事. 这对于想要成为 hacker 的人而言, 是很重要的.

4黑客守则

如下:

1。不恶意破坏任何的系统,这样只会给你带来麻烦。恶意破坏他人的软体将导致法律责任,如果你只是使用电脑,那仅为非法使用!!注意:千万不要破坏别人的软体或资料!!,

2。不修改任何的系统档,如果你是为了要进入系统而修改它,请在达到目的后将它改回原状。

3。不要轻易的将你要hack的站台告诉你不信任的朋友。

4。不要在bbs上谈论你hack的任何事情。

5。在post文章的时候不要使用真名。

6。正在入侵的时候,不要随意离开你的电脑。

7。不要侵入或破坏政府机关的主机。

8。不要在电话中谈论你hack的任何事情。

9。将你的笔记放在安全的地方。

10。想要成为hacker就要真正的hacking,读遍所有有关系统安全或系统漏洞的文件(英文快点学好)!

11。已侵入电脑中的帐号不得清除或涂改。

12。不得修改系统档案,如果为了隐藏自己的侵入而做的修改则不在此限,但仍须维持原来系统的安全性,不得因得到系统的控制权而将门户大开!!

13。不将你已破解的帐号分享于你的朋友。

自觉遵守吧,黑客们~~~~

作为一名黑客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这往往决定一个黑客的前途和命运。如果开始学习的时候就是为了扬名或非法获利,那就不能称之为黑客。但是虚拟的网络世界不能用现实中的规范去管理,而黑客又是在这个虚拟世界里最渴望自由和共享的。虽然网络上的黑客道德或守则出现很多,也有很多黑客章程,但是这些所谓的道德往往成为一张白纸,而黑客们真正遵守的是来自内心真诚的道德,是一种信仰而不是人为的外在的一种守则。也只有这些来自于黑客们内心中的道德才可以真正的约束他们。

当然有很多黑客守则是值得我们去学习和自我约束的。比如:爱国,远离政治和权利斗争;同情弱者,站在霸权的对立面;低调,克制自我表现欲望等等。。。

黑客修改了我们网站的首页请问是否构成犯罪并能得到什么惩罚

(一)规制黑客行为的立法概况

我国规制网络黑客行为的法律框架。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有1997年刑法,将两种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针对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4月,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另外,司法解释方面,2011年“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目前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充分表明我国法律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的决心和举措。

(二)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许多人往往从黑客的动机(比如爱国)出发,认为黑客有“好”、“坏”之分,美化和推崇所谓的“好”黑客,而不能对网络黑客行为作出法制上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不能因黑客某种目的的正义性而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便其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黑客行为,除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外,还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受到民法的调整。也就是说,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关于刑事责任。正如前文所说,当前网络黑客的犯罪类型出现了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趋势,但是网络黑客的攻击行为及至衍生的网络犯罪行为无论再怎么花样翻新,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比如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利用木马程序实施的网银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将木马植入他人电脑,远程操控盗取银行密码然后把钱转走的行为,这虽然与普通盗窃行为的手段、过程不一样,但两者之间目的、后果是一致的,而且并不能改变“秘密窃取”的实质要件,法院依然按照刑法的规定评价为盗窃罪。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才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黑客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二,关于行政责任。黑客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当黑客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评价和调整,并不能因其网络特征而改变。对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拘留,这是黑客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黑客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还主要包括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直至取消联网资格。

第三,关于民事责任。黑客行为除了具有刑事和行政违法性外,其行为后果仍然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或者是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因此,黑客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比如,黑客进入别人的网站,更改网站内容,或者将重要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当然会造成相应的损失,那么黑客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擅自更改网页的页面设计及文字内容,则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直接规定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该规定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较为规范的法律依据。

黑客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黑客行为触犯了刑法,黑客应该都不陌生,黑客实际上就是专门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这些黑客对计算机的各种操作都非常的熟悉。普通民众,公司,甚至于国家,在日常的生活及发展过程当中都已经离不开计算机。严厉惩治黑客攻击的这种行为,是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的问题。

法律分析

黑客是否犯法,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如果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攻击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下列3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二是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黑客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群特殊的群体,很多“黑客”通过病毒入侵、攻击电脑系统和摧毁信息等手段,专门从事网络诈骗、窃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恐怖主义等破坏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方式

网络主要侵权方式是著作权侵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6、47条中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网络中常见的著作权侵权形式有三种:

其一,对其他未经许可复制的网页内容部分或完全复制,纳入自己名下,这种行为在网络中极为常见,殊不知不知不觉间已构成侵权,只不过大多数被仿网站属于小站,被侵权者未发现或者并无较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必要性,而任其肆意存在。

其二,在复制他人网页内容后,进行再修改,其行为仍旧形成抄袭,可能损害被侵权方的良好形象,当然前提是对方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正面形象,通常情况下的复制、抄袭及修改并未达到这样的程度,所以复制、抄袭的现象才会如此肆虐。而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有一定知名度的组织则会追求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其三,侵权人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网站数据,占为己有,然后未经许可制作同样网站用以牟利目的,严重侵犯被窃取人的权益。这种行为可能有侵入他人服务器的黑客行为存在,严重时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主要侵权方式是商标权侵权

近三十年,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网络贸易日渐兴盛,占据国民经济比重越来越高。由于网络存在的特点,发生交易前只能通过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观看视频,收听音频等方式了解信息,商业宣传信息即在这些媒介上呈现给消费者,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渠道有限,只能被动接受商家所呈现出来的信息,为了利益在已知商标假冒的情况下销售商标,或者直接故意利用已有知名商标进行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用以展示自己商品,这种行为其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及品牌知名度来扩大自己的销售额,增加自己的营收,牟取非法利益。这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极为典型。由于当前网购行为普及率极高,导致该种交易次数及交易额节节攀升,同时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有些行为甚至令人发指,不仅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另一种主要方式即侵犯专利权

细致说来存在于网络上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商品的包装、其他UI界面上使用其他权利人的专利号,并以此作为宣传牟利。

2.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线上广告,包括文字广告、图片广告、动画广告、贴片广告、视频广告、音频广告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导致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误以为侵权人拥有该专利权,从而产生消费,对权利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3.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与业务伙伴签订合同、协议或其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文书的时候,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号,使业务伙伴误认为侵权人拥有某项专利的。4.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用作己用,让他人误以为该侵权人拥有该项专利或者正在申请该项专利的。

还有一种区别于以上几种的侵权行为——域名抢注侵权

所谓域名抢注侵权指的是非权利人蓄意利用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未注册域名的漏洞将其商标名、公司名及谐音,同义词,数字谐音词抢注持有,待价而沽。或者抢注后建设网站销售竞争或非竞争商品,让消费者联想到某品牌,对该品牌构成侵权。再或者抢注后不用于牟利而仅仅是为了恶意阻止被侵权人,让被侵权人无法注册,此种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反。域名抢注侵权一般发生在对知名、驰名商标中,而且有蓄谋故意,有意图以此牟利的非分之想或者以此打击、伤害被侵权人,按照商标反淡化原则,其行为构成对知名商标、商号的淡化行为,亦属非法行为,理当被追究法律责任。互联网域名(互联网地址资源)包括: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

网络侵权法规是什么?

第三章 网络空间侵权法

网络空间发生最多的违法行为是侵权。

第一节 侵害网络通讯自由之行为

在网络个人通信自由问题上,一向以崇尚自由闻名的美国人又一次否定了联邦法令。作为美国《通信法(1996)》(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一部分的美国《通信规则行为法令》(CDA)在前面已经提到过。这部法令在第223条中禁止人们通过互联网络发布猥亵资料或“明显的冒犯”资料给未成年人;违反这项法令者将被罚款和2年监禁。在大多数人看来,国会通过的这项法令的目标是正当和重要的。但在该法生效后仅几分钟,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就向费城联邦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控告CDA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告对该条(a)(1)B 、(2)和(d)(1)、(2) 条款提出质疑。1996年7月,由费城联邦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法庭推翻了被质疑的CDA条款,认为该法违宪。被告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引人注目的历史性判决,推翻了限制猥亵图画和文字上网的通信行为规则法令。认为网际网络应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做出的此判决,判定CDA的所有主要条款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这等于认定政府对网际网络内容进行审查是非法的,它标志着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让成千上万的互联网使用者受到了言论自由条款的全面保护。

在个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保护问题方面,虽然从理论上讲电子邮件(E-mail)不是一种非常安全的通信方式,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有被篡改的可能,但人们对以个人密码加密保护的邮件还是倾向于信任的。在这里发生的侵权最多的是所谓“黑客”的闯入,他们将邮件的内容改过之后再发给收信人,这样收信人看到的就不是真正的发信人发过来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被侵权者很难发现和追踪“黑客”,更别说抓住了。另一种情况是ISP把其客户的邮件非法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的邮件丢失和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泄露,这与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实际上没有区别。只是现在各国的刑法还没有一个正式承认电子邮件的合法地位。但从长远来看,电子邮件取代大部分传真、普通纸质载体的信函已是必然。在法律上确认电子邮件的地位将使法律更加完善。在中国的法院,近两年审理了几起关于网络侵权的案件。其中一起是发生在北京大学两个共同使用一个电子信箱的学生之间。他们以该电子信箱向美国大学申请奖学金,其中一个以另一个人的名义向美国某大学发送了一封拒绝接受该校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从而直接导致被冒名的原告方留学计划未能实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始终不承认有冒名行为,法院、原告也无充分证据,但在庭下,被告承认了过错。这起侵权案因为是中国首例通过诉讼解决的,在当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中国新华社、美国自由之声电台(VOA)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报道,但它对司法实践却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垃圾邮件(Junk email),即邮箱中充斥着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垃圾邮件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引爆邮箱,使其无法正常使用。因为,邮箱是事先设好的一部分磁盘空间(一般为一兆或两兆),一旦邮件的总量超过这一容量,邮箱就会难以工作。而在网上以发送大量垃圾信件的方式破坏一个人的邮箱易如反掌,如采用某软件或方法即可按设定的时间和内容不断地向目标发起攻击。一旦目标因过载而瘫痪,真正有价值的内容也随之丢失。采取过滤的办法是比较稳妥的,即设定接受哪一类人或哪一类内容的邮件,但其它有价值的内容也会因此而被扼杀在信箱之外。另外,大量垃圾邮件,浪费了以自负费用为特点的网络用户的金钱和时间,造成了网络系统的紧张。治标又治本的办法是采取措施对付滥发邮件的人。在邮寄广告中,个人用户可以以广告发布者侵犯隐私权为由诉其停止侵害,在传真广告中,有的国家有专门的法令管制滥用他人传真纸的传真发送。在网络广告中,理论上这种救济方法虽也可行,但网海茫茫,要找到真正的广告发布者,实在非容易之事。所以,尽管网络用户一再抱怨,但很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令人感到振奋的是,美国法院最近对有“垃圾邮件大王”之称的华来士(Wallace)及其公司进行了制裁, 它为电子邮件的管理拉开了序幕。华来士是一家促销公司的所有人,他主持开发了电子邮件快速发送软件,并向很多ISP的用户散发过商业广告性质的电子邮件,而且有时盗用ISP的名义(通过改变回邮地址即可),造成用户抱怨不已。大脚公司(Bigfoot Partners Ltd.)和大地连线公司(EarthLink NetworkInc.)分别在纽约联邦法院和加州落杉矶县高等法院对其提起诉讼。五个月后,纽约联邦法院做出裁决,要求华来士将大脚公司及其客户的电子邮件从他的网络内清除,如果华来士或其代理人再向大脚公司的用户散发垃圾邮件或盗用该公司的名义发出这类邮件,华来士或他的代理人每天将要缴纳一万美圆罚金;落杉矶县高等法院根据有关禁止非法穿越私人领地的法律做出裁决,禁止华来士向大地连线公司的用户发出任何垃圾邮件,华来士向受害用户书面道歉,保证如再有类似行为,将会被判罚一百万美圆。法院认为,网络公司的网络可被视为该公司的领地,因此,华来士向公司的用户散发垃圾邮件,等于非法侵入该公司的领地。但在整个加州,针对是否应管理电子邮件仍存很多争议。反对立法的一方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立场出发,认为发出电子邮件与公民言论自由属同一范畴,有些人愿意接收这类广告,消费者有选择的自由,但大多数人赞成限制滥发行为。

此前的1997年7月,美国内华达州第一个对电子邮件进行了立法,对滥法发电子邮件进行监管; 1997年春,康涅迪格州通过了消费者隐私权法案,其中对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散发的广告进行了限制, 但声势不大。此番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垃圾邮件的性质,相信对垃圾邮件进行立法管理的州还会增加。华盛顿州便是其中之一。华盛顿州的这项将在90天后生效的法案规定:不准发出大量电子邮件者隐藏发函的地址,不许掩饰传输的路径,也不许在电子邮件的主题项提供误导的讯息,如鼓吹暴富计划、疗治偏方或露骨的色情资料。新法案禁止从华盛顿州的电脑发出欺骗性“眉头词(Header)”的电子邮件,也不准发出这类电子邮件到发送者已知或有理由相信收信人是该州居民发送者必须确定收信人是否住在华盛顿州。对于惩罚措施,该法案规定:收到这类电子邮件的个人,可针对每件违反该法案的邮件索赔高达500美元的赔偿金,而网络服务商每件则可索赔高达1000美元。 这项法令最致命的弱点是没有说明由谁来、如何执行它。

在Usenet(新闻组)的讨论中,违反网络通信秩序的是大量重复张贴某一信息(re-posted message, SPAM)、张贴类似于抽奖链的信件(Postal Lottery Chain Letters, MAKE MONEY FAST)、发送大量带有二进制密码的讨论组(Large Binary Encoded message in discussion groups)及其它违反正常新闻组章程的行为。这些行为,都给网络使用者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和麻烦。毕竟, 新闻组需要所有使用者的合作,这种接受信息者自担费用(通信费、存储费等)的通信交流工具如果让那些违反正常通信秩序的人经常介入,无疑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对付这些行为所采取的方法几乎还处在道德领域,通常的做法是先劝说行为人收敛,当一切说服教育都无效时,宣布新闻组“死刑”(UDP,Usenet Death Penalty)。

第二节 网上诽谤和隐私权

互联网络这种媒体其覆盖的广泛性和传播的及时性是其它任何媒介都无法比拟的,也正是这一点被一部分人用到了不正当之处。在网络上发布诋毁、诽谤他人的言论易如反掌,而且“效果”惊人。1997年夏天,在网上发生了一起“中国毒岛事件”。事情的起因是国内杀毒软件专家王江民在其开发的软件K300中添加了被称为“逻辑炸弹(Logic Bomb)”的反盗版程序,凡是使用该盗版软件者,其计算机程序将被锁定不能正常使用,必须找江民来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不使用盗版软件方能解开逻辑锁。国内某些软件商于是在网络公告牌(BBS)上以匿名形式大肆攻击王江民的做法,并免费散发破解逻辑锁的程序。 姑不论江民公司私自添加这种计算机程序的行为是否违法(虽然公安部门对江民公司进行了处罚,但这并不说明江民违法,事实上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认为这是正当的自卫行为),单说诽谤手法就足以说明网络上BBS的厉害。此后不久,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管理网络上BBS的法规。要求网络服务商对其公告板的管理负责。

澳大利亚的判例法也有类似的案例。在1994年西澳大利亚大学Rindos博士诉某网络用户案中,该用户在网络新闻组(Newsgroup)上发表了贬低其学术能力的言论,原告Rindos以被告对其进行诽谤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Rindos 胜诉。该案表明,网上发布的任何信息,即使是仅在少数几个人中传播的,都有被无数人看到的可能性。一旦带有对被议论对象不利的性质,就有被控诽谤的可能,发布者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网上聊天(Netchat)室与新闻组的传播手段大同小异,在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随意发表言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阴私,无异于在公共场所揭人疮疤;在聊天室大放厥词,违反网上礼貌是必然的,还往往涉及诽谤。

在网上诽谤中,由于原告很难直接找到诽谤者,故直接起诉网络服务商者居多。1995年5月美国纽约高等法院的判例就是典型。在该案中,提供网络联机服务的美国第三大ISP--Prodigy Service公司因其在系统公告牌上登载了一条指责某证券公司 (Oakmont)具有欺诈的信息而被控犯有诽谤渎职行为。理由是该网络商对其公告牌上的信息进行了编辑控制。法院以Prodigy Service公司未能适当履行服务商其本身的监督职责而判决对由其用户发出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三节 ISP责任与广告法

合理规范ISP的责任,不但有助于ISP自身的发展,繁荣信息产业,而且,对于ISP的用户的违法行为,也有预先防范的作用。

ISP潜在的责任多因诽谤和侵犯版权引起。看一家ISP是否负诽谤责任主要看它是否控制或监督了公告板上的内容。如果它试图监督或控制公告板上的内容或试图控制所上载的信息,那么它就可能因它是上载信息的出版者而承担诽谤的责任;如果不是这样,它只作为发行者而不负诽谤的责任。

在Cubby, Inc V.CompuServe Inc.,案中,CompuServe被裁决不承担因其独立的用户在网上张贴诽谤性言论的责任。法院认为:CompuServe 实质上是一家通过向它的用户收费的形式营利的电子图书馆,它拥有大量的收藏和出版物,它与公共图书馆一样并不能编辑、控制出版物的内容,要求它对每一可能带有诋毁的内容进行审查就象要求经销商一样是不切实际的。

但在另一判例中,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 Service Co., 也就是上节提到的案例。 法院认为,Prodigy公司在广告中称它是以家庭为导向的网络公司,它有很好的防护系统和软件,能够授权信息的张贴者利用或移走公告板上的内容,因为它试图控制公告板上的内容,这样它就与出版者一样,应承担因贴诽谤性言论的责任。

ISP的另一潜在责任是侵犯版权。在Playboy Enterprise, Inc.v. Frena,案中,Playboy 起诉一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这家公司的一个用户未经允许,将一带有Playboy 版权的照片上载到了网络上。虽然它并不知道该照片是他人有版权的,法院还是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负传播和未经授权复制的直接责任。

由此看来,美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要求的责任是很重的。在中国,虽然没有现实的判例反映ISP的责任,但有关法规对ISP的责任与此相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电信)在国家公用电信网基础上建立并垄断经营的提供多媒体通信和信息服务的网络--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169,与CHINANET不同)是中国规模最大、国内最具竞争力的服务商。中国原邮电部 (现为信息产业部)1997年9月10日颁布、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接入服务经营者(ISP)和信息源提供者的概念。该法规定:信息源提供者应对其向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网络经营者和接入服务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网络诽谤和侵犯他人隐私权方面,涉及最多的也是ISP的责任问题。德国的多媒体法根据德国可适用的一般法律,首先规定ISP应对其制作的内容负责;其次,如果ISP知道他人制作的信息内容,能够采取技术手段避免其使用,而且可以合理预见见到应避免其使用,则ISP应对他制作的而由其提供给用户的信息负责,也就是说,ISP应与信息制作者共同承担责任。在“合理性”问题上,德国采用的是与英美法相近的衡平法来判别合理性。另外,该法还规定ISP仅对接受其服务的第三方信息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者是该信息的制作者和将该信息发送到相关网络的一方。该法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制定了不同于以往的保护法令。因为现代网络先进的通信和信息技术,已经使人们很轻易地获取它所关注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个人的资料,对于寿险公司、银行、零售商等很多机构是必不可少工作。多媒体法尽管没有发布特别的保护个人资料的条款,但在使用数据保护的一般规定中有所涉及。如ISP应通过对系统的适当的技术和结构设计避免他人收集个人数据。只有在用户同意或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使用用户的个人资料。最典型的是网上结算。包括网上存款、付款(Online Payment)在内的多种网络服务都应允许用户使用匿名或假名。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发、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1998年3月16日颁布实施)对接入单位(即ISP)及其下级单位(在ISP进行虚拟主机、托管服务器的机构或个人)、用户(具有ISP联网帐号的个人)的要求类似于若干年前中国的保甲制度。按照该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接入单位应当服从互联单位(指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网络—笔者注)和上级接入单位的管理;与下级接入单位签定协议,与用户签定用户守则”,这样分级管理,层层把关,以保证网络的最终使用者即用户遵守《办法》第十八条“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得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廿条“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鉴于ISP的责任,ISP在与其用户、客户交往时,就要注意防范这些风险。最好的办法是与用户或客户签定书面的协议,声明:用户应知晓ISP不控制、管理他们的内容;用户应知道他们的内容在进入公共领域;用户应保证他们对其所上载的内容拥有完全的权利;ISP 不承担任何决定所上载的内容是否为受保护的或是为其他用户使用的责任。此外,ISP还应与用户签定赔偿条款,用以补偿因诉讼所带来的第三方责任(包括不当使用、出版、分销、演示受保护的内容等)的损失。这虽然不是十分保险,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责任。

各国对于网络广告的管理,几乎都是空白。网上信息传播的特点,使得人们难以识别到底是广告还是一般信息。但不容人们忽视的是,网上真正意义上的广告已经越来越热,网上广告收入每年增长率都在100%以上。著名的搜索站点Yahoo 1997财年仅广告收入就达5,400多万美元 。国内一家网络服务商瀛海威通信的广告收入也占它业务收入很大部分。但瀛海威并不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广告服务商,那么它的广告收入是否因超越经营范围而成为非法所得?一方面中国的《广告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网络也是广告的载体,只是规定“及其它一切媒介”,(这种纯粹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对于执法意义不大);另一方面,如果承认网络上广告的合法性,那么,网络服务商就要受广告法的约束,而广告法也具有地域性的局限,如何规范网络上广告的秩序仍是问题。美国一家保险公司在网络上推销其寿险,险些遭到英国客户的起诉,因为这种推销行为在英国是违法的,这家保险公司为避免在英国的业务因漫长并且纠缠不清的诉讼而受损,明智地关掉了在英国的网站代之以只对北美的用户开放。

网络上另一种广告经营手段是通过向广告发布者提供专用的软件或为其通过该软件快速、大量发送电子邮件达到促销的商业目的。这种软件一次可以发出成千上万个电子邮件,通过在网络上搜寻电子邮件地址和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处得到ISP用户的资料,软件自动将商业广告性质的信息送到网络用户。这种广告经营行为也是传统广告法所没有涉及到的。但因为它是让接收者付费的信息,所以遭到了大多数网络用户的反对,在本章开首已经介绍了美国一些州对这类广告进行立法限制或禁止的法律和判例。现在台湾开始有人汉化这类软件。将垃圾邮件的做法移植到华人世界,大概也难以长久。

  • 评论列表:
  •  酒奴夏见
     发布于 2022-06-29 06:38:27  回复该评论
  • 的定义与特征“黑客”一词是由英语Hacker英译出来的,是指专门研究、发现计算机和网络漏洞的计算机爱好者。他们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而产生成长。黑客对计算机有着狂热的兴趣和执着的追求,他们不断地
  •  鸠骨沐白
     发布于 2022-06-29 16:40:33  回复该评论
  • 权行为包括哪些方式6、网络侵权法规是什么?电脑“黑客”需负什么法律责任?[editor-custom-image-flag]在这些黑客中大部分是青年人,他们的平均年龄只有16岁,他们被认为是对企业信
  •  孤鱼迷麇
     发布于 2022-06-29 10:18:19  回复该评论
  • 黑客又是在这个虚拟世界里最渴望自由和共享的。虽然网络上的黑客道德或守则出现很多,也有很多黑客章程,但是这些所谓的道德往往成为一张白纸,而黑客们真正遵守的是来自内心真诚的道德,是一种信仰而不是人为的外在的一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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